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界定規定》的通知
內建設〔2012〕381號
各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明確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界定標準和認定準則,有效防止漏報、漏審現象發生,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建質〔2010〕109號),我廳組織有關專家對原《內蒙古自治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界定暫行規定》(內建設〔2009〕331號)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并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高層建筑工程初步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界定規定》有關內容,在初步設計文件說明的結構篇章中對高層建筑均要逐一認真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層建筑工程結構抗震基本參數表》(見附件,以下簡稱《抗震基本參數表》),對是否超限作出明確的自評意見。
二、凡屬超限的高層建筑工程應當由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審查審批之后向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本規定所指的高層建筑工程按《內蒙古自治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界定規定》所列參數執行。
三、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初步設計文件未填寫《抗震基本參數表》或《抗震基本參數表》填寫不全,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未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審查有關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在施工圖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進一步核算高層建筑結構抗震基本參數,重新填寫《抗震基本參數表》,一并提交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將超限高層建筑的結構抗震設計作為審查的重要內容,并在結構審查篇章中作出明確的審查結構。
五、屬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項目,設計單位自我評判不實或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或施工圖審查機構擅自進行施工圖審查,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1號)的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
原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廳頒發的《內蒙古自治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界定暫行規定》(內建設〔2009〕331號),自2012年7月31日起廢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內蒙古自治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界定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高層建筑工程結構抗震超限界定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高層建筑工程為建筑層數10層及10層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工程。
第三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界定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執行。
第四條 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
房屋高度超過表一所列高度的高層建筑屬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
表一 高層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單位:m)
結構類型
|
抗震設防烈度
|
6度
|
7度
(含0.15g)
|
8度
(0.20g)
|
8度
(0.30g)
|
9度
|
混
凝
土
結
構
|
框架
|
60
|
50
|
40
|
35
|
24
|
框架-抗震墻
|
130
|
120
|
100
|
80
|
50
|
抗震墻
|
140
|
120
|
100
|
80
|
60
|
含較多短肢墻的抗震墻
|
120
|
100
|
80
|
60
|
不應采用
|
部分框支抗震墻
|
120
|
100
|
80
|
50
|
不應采用
|
框架-核心筒
|
150
|
130
|
100
|
90
|
70
|
筒中筒
|
180
|
150
|
120
|
100
|
80
|
板柱-抗震墻
|
80
|
70
|
55
|
40
|
不應采用
|
錯層的抗震墻和框架-抗震墻
|
100
|
80
|
60
|
60
|
不應采用
|
混
合
結
構
|
鋼外框-鋼筋混凝土核心筒
|
200
|
160
|
120
|
100
|
70
|
型鋼(鋼管)混凝土外框-鋼筋混凝土核心筒
|
220
|
190
|
150
|
130
|
70
|
鋼外筒-鋼筋混凝土核心筒
|
260
|
210
|
160
|
140
|
80
|
型鋼(鋼管)混凝土外筒-鋼筋混凝土核心筒
|
280
|
230
|
170
|
150
|
90
|
鋼
結
構
|
框架
|
110
|
90
|
90
|
70
|
50
|
框架-中心支撐
|
220
|
200
|
180
|
150
|
120
|
框架-偏心支撐 (延性墻板)
|
240
|
220
|
200
|
180
|
160
|
各類筒體和巨型結構
|
300
|
280
|
260
|
240
|
180
|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頂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頂部分)。
2 丙類和乙類建筑按本地區設防烈度查表,甲類建筑按本地區設防烈度提高一度后查表。
3 結構平面和豎向均不規則時(部分框支結構指框支層以上的樓層不規則),其高度應比表內數值降低10%。
4 抗震墻和框架-抗震墻局部錯層(錯層的樓層數不超過上部結構樓層總數的10%,且不連續分布)時,可以按非錯層結構控制建筑物的高度。
5 表中框架不包括異形柱框架。
6 含較多短肢剪力墻的結構是指,短肢剪力墻承擔的底部傾覆力矩大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傾覆力矩的30%的結構。
第五條 房屋規則性超限的界定
一、同時具有表二所列三項及三項以上不規則情況的高層建筑(不論高度是否大于表一限值)屬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
表二 高層建筑不規則類型界定表
序號
|
不規則類型
|
簡要涵義
|
1a
|
扭轉不規則
|
在規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考慮偶然偏心的扭轉位移比大于1.2
|
1b
|
偏心布置
|
偏心率大于0.15或相鄰層質心相差大于相應邊長15%
|
2a
|
凹凸不規則
|
結構平面凹進或凸出一側尺寸大于相應投影方向總尺寸的30%,或結構平面凸出部分長度大于其連接寬度的2倍(6、7度)和1.5倍(8、9度)
|
2b
|
組合平面(細腰形和角部重疊)
|
角部重疊面積小于較小部分樓層面積的30%,或結構平面中部兩側收進的總尺寸大于平面寬度的30%
|
3
|
樓板不連續
|
樓板有效寬度小于該方向樓板典型寬度的50%,樓板開洞面積大于該層樓板面積的30%,樓板開洞后任一方向的樓板凈寬小于5m,或樓板開洞后洞口周邊任意一邊的凈寬小于2.0m。樓層錯層(樓面高差大于梁高或600mm,且錯層面積大于該層總面積的25%)
|
4a
|
剛度突變
|
框架結構本層與相鄰上層側向剛度比小于0.7或與相鄰上三層側向剛度平均值的比值小于0.8;
框架-剪力墻結構、板柱-剪力墻結構、剪力墻結構、框架核心筒結構、筒中筒結構,本層與相鄰上層側向剛度比小于0.9;當本層層高大于相鄰上層層高的1.5倍時,該比值小于1.1;對結構底部嵌固層,該比值小于1.5
|
4b
|
尺寸突變
|
上部樓層收進部位的高度與房屋總高度之比大于0.2時,上部結構樓層收進后的水平尺寸與下部樓層水平尺寸的比值小于75%;或上部結構樓層水平尺寸大于下部樓層水平尺寸的1.1倍(外挑),或水平外挑尺寸大于4m
|
5
|
承載力突變
|
層間受剪承載力小于相鄰上一層的80%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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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件間斷
|
上下墻、柱、支撐不連續(不包括屋頂設備用房及裝飾構件)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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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不規則
(局部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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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局部的穿層柱、斜柱、夾層、個別構件錯層或轉換,個別樓層僅前后錯層或左右錯層的建筑(已計入1~6項者除外)
|
8
|
復雜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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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轉換層、加強層、錯層、連體和多塔等復雜類型的高層建筑(任一類型按一項不規則計,已計入1~7項者除外)
|
注: 1、深凹進平面在凹口設置連梁或設置寬度小于2米的樓板,仍視為凹凸不規則,不按樓板不連續中的開洞對待。
2、同一序號欄內,序號a、b不重復計算不規則項(注明者除外)。
3、局部的不規則,視其位置、數量等對整個結構影響的大小判斷是否計入不規則的一項。
4、與“結構平面”、“收進尺寸”、“外挑尺寸”等有關的數值,計算時一般可由抗側力構件的外邊緣算起。
二、具有表三所列不規則情況之一的高層建筑(不論高度是否大于表一限值)屬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
表三 高層建筑不規則類型界定表
序號
|
不規則類型
|
簡要涵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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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轉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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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房以上較多樓層(超過總樓層數的30%),在考慮偶然偏心影響的規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扭轉位移比大于1.4;最大層間位移角不大于規范限值的0.4倍時,扭轉位移比大于1.6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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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筑扭轉周期比大于0.9, 混合結構及復雜結構扭轉周期比大于0.85
|
3
|
偏心布置
|
單塔或多塔與大底盤的質心偏心距大于底盤相應邊長20%,或相鄰層質心偏心距大于相應邊長20%
|
4
|
凹凸不規則
|
結構平面凹進或凸出一側尺寸大于相應投影方向總尺寸的40%
|
5
|
組合平面(細腰形和角部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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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部重疊面積小于較小部分樓層面積的20%,結構平面中部兩側收進的總尺寸大于平面寬度的50%;或平面中部兩側收進的總尺寸大于平面寬度的30%,且細腰部分的長寬比大于2.0
|
6
|
樓板不連續
|
樓板有效寬度小于該方向樓板典型寬度的40%,樓板開洞面積大于該層樓板面積的40%,其中有效寬度應扣除凹入或開洞寬度
|
7
|
剛度突變
|
框架結構本層與相鄰上層側移剛度比小于0.5
框架-剪力墻結構、板柱-剪力墻結構、剪力墻結構、框架核心筒結構、筒中筒結構,本層與相鄰上層側向剛度比小于0.7;當本層層高大于相鄰上層層高的1.5倍時,該比值小于0.9
|
8
|
尺寸突變
|
屋頂塔樓結構面積小于屋頂層結構面積的1/3,且屋頂塔樓其高度超過房屋高度限值(表一)的20%
|
9
|
承載力突變
|
層間受剪承載力小于相鄰上一層的6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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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層上下結構側向
剛度突變
|
轉換層在1層或2層時,轉換層與相鄰上層等效剪切剛度比小于0.5;
轉換層在3層及3層以上時,轉換層與相鄰上層側向剛度比小于0.6,或轉換層下部結構與上部結構的等效側向剛度比小于0.8
|
11
|
高位轉換
|
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在地面以上設置轉換層的位置:6度超過6層、7度超過5層,8度超過3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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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短肢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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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短肢剪力墻承擔的底部傾覆力矩大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
|
13
|
厚板轉換
|
7~9度設防的厚板轉換結構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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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雜連接
|
各部分層數或層剛度相差超過30%的錯層及連體結構
|
15
|
連體兩端塔樓高度、體型顯著不同或者沿大底盤某個主軸方向的振動周期相差超過25%的結構
|
16
|
多重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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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同時具有轉換層、加強層、錯層、連體和多塔等復雜類型的三種及以上者
|
17
|
|
巨型結構及單跨高層框架
|
注:僅前后錯層或左右錯層屬于表二中的一項不規則,多數樓層同時前后或左右錯層屬于本表的復雜連接。
第六條 其他超限建筑(見表四)
表四 其他超限建筑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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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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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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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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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類型
高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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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規范、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和高層鋼結構規程暫未列入的其他高層建筑結構,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長懸挑結構,特大跨度的連體結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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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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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大跨
空間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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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蓋的跨度大于120m或懸挑長度大于40m或單向長度大于300m,屋蓋結構形式超出常用空間結構形式的大型列車客運候車室、一級汽車客運候車樓、一級港口客運站、大型航站樓、大型體育場館、大型影劇院、大型商場、大型博物館、大型展覽館、大型會展中心,以及特大型機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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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圍,參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高層建筑工程結構抗震基本參數表(2012年版) (下載)
抄送:自治區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甲級勘察設計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2年7月17日印發